發電機消防安全標準
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8年修訂版)、《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2009)、《辦公建筑設計規范》(JGJ/T67-2019)等消防法規及技術標準,制定本標準。
一、應急電源消防安全標準
一類高層建筑和二類高層建筑消防供電無法滿足相應等級供電要求的,應配備應急電源,可采用發電機、UPS和蓄電池等。采用發電機作為應急電源的,應滿足以下標準:
(一)發電機要求
應使用丙類柴油發電機。
(二)燃料管理要求
1.發電機房內應設置儲油間,儲油間應儲存丙類柴油,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3。
2.發電機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配置儲罐。儲罐應儲存丙類柴油,儲罐容量應經具備消防設計資質的公司計算核定,實際燃料儲存量不應大于核定容量。
3.發電機配置儲罐的,應同時設置供油管道。
(三)消防安全設計和建設要求
1.發電機應配套建設發電機房,發電機房應經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和建造,發電機房的建筑平/立面布局、建筑防火設計、建筑消防設施應符合消防法規及技術標準。
2.儲油間應經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和建造,儲油間的建筑平/立面布局、建筑防火設計、建筑消防設施應符合消防法規及技術標準。
3.儲罐應經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和建造,儲罐的平/立面布局、建筑防火設計、建筑消防設施應符合消防法規及技術標準。
4.供油管道應經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消防建造,供油管道的建筑平/立面布局、建筑防火設計、建筑消防設施應符合消防法規及技術標準。
二、備用電源消防安全標準
為保證建筑內非消防、安防電氣設備的應急供電,可設置備用電源,備用電源可采用UPS、發電機等。采用發電機作為備用電源的,應滿足以下標準:
(一)自備發電機
1.發電機要求
發電機負荷嚴禁接入應急電源。
2.燃料管理要求
發電機房內應設置儲油間,其總儲存量不大于設計存儲容量。
3.消防安全設計和建設要求
(1)發電機應配套建設發電機房,發電機房應經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和建造,至少滿足以下要求:
a)發電機房宜靠外墻設置于所在建筑首層,且不能設置于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臨。
b)發電機房隔墻耐火極限不小于2h(小時),樓板耐火極限不小于1.5h(小時),并采用甲級防火門。
c)發電機房應設置防爆型機械排風裝置,排風裝置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d)發電機房應設置自動滅火設施、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儲油間應經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和建造,至少滿足以下要求:
a)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小時)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發電機房分隔。防火隔墻與各類管道之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緊密填實。
b)儲油間應設置防爆型機械排風裝置,排風裝置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c)儲油間內設置的電氣線路應穿管保護,并在管路上刷涂2次防火涂料。
d)儲油間的燃料存儲容量,應按照需要進行應急供電的設備總用電負荷及應急運行時長等要素計算核定。
e)儲油間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設施,如溢油池。
f)儲存汽油的,儲油間應設置防爆型燈具;儲存柴油的,儲油間應設置封閉型燈具。
g)使用固定罐儲存汽油的,固定罐應設置直通室外的通氣管并安裝阻火呼吸閥。
h)儲油間應設置自動滅火設施、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二)租用發電機
1.發電機負荷嚴禁接入應急供電系統。
2.租用發電機應配套建設發電機使用房間,發電機使用房間應經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和建造,至少滿足以下要求:
(1) 發電機使用房間宜靠外墻設置于所在建筑首層,且不能設置于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臨。
(2) 發電機使用房間隔墻耐火極限不小于2h(小時),樓板耐火極限不小于1.5h(小時),并采用甲級防火門。
(3) 發電機使用房間應設置防爆型機械排風裝置,排風裝置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4) 發電機使用房間應設置自動滅火設施、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發電機燃料應存放于獨立房間,燃料存放房間應經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和建造,至少滿足以下要求:
a)燃料存放房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小時)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發電機房分隔。
b)防火隔墻與各類管道之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緊密填實。
c)燃料存放房間應設置防爆型機械排風裝置,排風裝置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d)燃料存放房間內設置的電氣線路應穿管保護,并在管路上刷涂2次防火涂料。
e)燃料存放房間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設施,如溢油池。
f)儲存汽油的,燃料存放房間應設置防爆型燈具;儲存柴油的,燃料存放房間應設置封閉型燈具。
g)使用固定罐儲存汽油的,固定罐應設置直通室外的通氣管并安裝阻火呼吸閥。
h)燃料存放房間應設置自動滅火設施、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上一新聞:大余空壓機出租
下一新聞:信豐回收3臺國產柴油發電機組